113學年度 公告內容

主旨:

提醒各校比賽期間務必攜帶相關證明至會場驗證及檢錄

內容:

說明:

一、比賽期間攜帶相關證明至會場驗證及檢錄如下:

(一)團體項目:請至本縣音樂競賽管理系統頁面點選學校報名 ,輸入學校帳號、密碼及驗證碼,點選參賽名單列印,並逐級核章後攜帶至會場繳交至各場地檢錄處工作人員進行檢錄,以利參賽,若有候補人員遞補(遞補人員必須為報名時所填報之後補人員),併同繳交候補人員遞補參賽申請單。

(二)個人項目:

1、各類組參賽者於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,另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學生身分證明頁面,符實進行驗證。

2、國小學生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.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, 附照片之在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;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,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。

3、請各校務必比賽前先行開立證明文件,以利讓參賽學生攜帶至會場。

4、比賽期間參賽學生皆由家長陪同至會場,請各校務必轉知攜帶參賽證明文件至報到處驗證,以利參賽。

二、上述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領隊會議各參賽配合事項及簡報內容,避免影響參賽權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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